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4951666号“厚沃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772号
申请人:郑州市管城区厚沃茶行
委托代理人:郑州先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51666号“厚沃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042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4274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355804号“七两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5507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710842号“一棵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6492082号“坪寨古韵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在呼叫、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糕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比较,在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糕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