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汖美温泉露营Pinei hot spring camping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22248942号“汖美温泉露营Pinei hot

    spring camping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486号

       

      申请人:浙江爱牌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龙树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新丰汖美露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10日对第22248942号“汖美温泉露营Pinei hot spring campin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4575822号“品内PINN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摹仿,其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综上,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信息等作为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2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01月28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手套(服装)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01月27日。
      2、引证商标由赵丽倩于2014年06月0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07月07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5年07月06日,后转让与浙江爱牌服饰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日期早于2019年11月0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的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总则性条款,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由“汖美温泉露营”、“Pinei hot spring camping”及图形组成,与引证商标“品内PINNEI”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即使共存于市场也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情形,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另,申请人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为程序性条款,我局不予评审。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继伟
    孙红
    李焱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