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6517423号“椰子来的 阳光椰子 COCONAD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572号
申请人:达能(中国)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17423号“椰子来的 阳光椰子 COCONAD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43173号“阳光椰城”商标、第4043175号“阳光椰城”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啤酒;无酒精果汁饮料;乳清饮料;水(饮料);矿泉水(饮料);无酒精饮料;碳酸水;等渗饮料;奶茶(非奶为主);纯净水(饮料);运动饮料;水果味软饮料;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保留在“椰子汁(饮料);椰子水”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使用在“椰子汁(饮料);椰子水”等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经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椰子来的”系列产品包装设计图、相关宣传资料;2、关于“椰子来的”的网页报道;3、“椰子来的”系列产品广告宣传资料;4、相关商标注册信息。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申请商标在“啤酒;无酒精果汁饮料;乳清饮料;水(饮料);矿泉水(饮料);无酒精饮料;碳酸水;等渗饮料;奶茶(非奶为主);纯净水(饮料);运动饮料;水果味软饮料;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关于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之规定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椰子汁(饮料);椰子水”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