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一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7030274号“雲一上”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609号

       

      申请人:魏鸿巍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30274号“雲一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并未模仿任何在先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51185号“一上云”商标、第6122412号“云上”商标、第26356579号“云上”商标、第35397806号“云上”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了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档案信息、引证商标四档案信息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雲一上”与引证商标一“一上云”、引证商标二、三“云上”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