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5790710号“丫丫便利YAYA MAR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814号
申请人:上海雨飞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90710号“丫丫便利YAYA MAR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661128号、第35003429号、第33649550号商标(以下称统称引证商标一)、第17223297号“丫丫趣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7472998号“四叶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8873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525677号“丫丫趣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5549187号“小阿果S-FRUI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8193879号“丫丫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自愿放弃在销售展示架出租,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
1、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在构图要素及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存在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在所有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3、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销售展示架出租,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在上述两项服务上我局继续予以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销售展示架出租,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之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七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与引证商标四在图形构图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丫丫便利”与引证商标五、七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丫丫”。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七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四、五、七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王钒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