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3234488号“TEAM INTERNATIONAL
GLOBAL ALLIANCE TIG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110号
申请人:团队航空快递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34488号“TEAM INTERNATIONAL GLOBAL ALLIANCE TIG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7128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中运输”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航空器运输;空中运输”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在表现形式、整体效果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蕾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