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6532712号“三 DUK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084号
申请人:钱进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32712号“三 DU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80325号“三”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上存在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两者区分,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蕾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