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6834887号“果实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072号
申请人:上海谷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律格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34887号“果实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78694号“果实多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不足以导致混淆误认,且其他许多类似案例均被认定为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情形,故按照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亦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切糕王子”、“美皮康”、“大奶罐”商标的案件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猪肠;玉米热狗肠;香肠;熏香肠;鱼制食品;腌制蔬菜;蛋;豆腐制品;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油炸土豆片”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干枣;干荔枝”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品。
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果实多”,指定使用在“香肠;蛋;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等全部复审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质量、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蕾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