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5707807号“九华一品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981号
申请人:池州市一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艾特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07807号“九华一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17855号“九华及图”商标、第6998340号“九华及图”商标、第12317331号“九华原种土鸡”商标、第15013224号“野见崀山 YEGENESON及图”商标、第29820164号“景壹乡及图”商标、第21938942号“梦瑞世鼎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表现形式、呼叫上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树木;谷(谷类)”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核定使用的“植物种子;牲畜饲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包含显著认读部分“九华”,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五、六在表现形式、整体效果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蕾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