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 NATURE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6679421号“AU NATURE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978号

       

      申请人:湖南省立洋玩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79421号“AU NATUR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10008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申请商标的英文与引证商标的中文并不是唯一对应关系,不易造成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购销合同、送货单、生产发票、宣传手册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咨询;商业信息”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外文商标,其法文释义为“自然的;天生的;原样”等,与引证商标在含义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蕾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17日

上一篇:已是第一篇 下一篇:已是最后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