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咔啦奇KA LA QI蜜瓜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5644276号“咔啦奇KA LA QI蜜瓜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888号

       

      申请人:深圳市深贵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44276号“咔啦奇KA LA QI蜜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臆造性标识,具有自身独特含义,与地名无关,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申请商标经大量使用推广取得了相关公众的认可。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卡拉奇”是巴基斯坦著名港口城市,是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其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并使用。申请商标“咔啦奇KA LA QI蜜瓜及图”,其显著认读部分“咔啦奇”与“卡拉奇”高度近似,且其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于“卡拉奇”的其它含义,故申请商标属《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禁止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蕾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