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6488043号“恋爱合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885号
申请人:东莞中融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88043号“恋爱合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637317号“恋爱之约及图”商标、第20629090号“恋爱之约”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地域差距明显,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具有真实使用意图,系列引证商标并未积极使用。引证商标一的无效宣告裁定已出,该商标已无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微信公众号截图、历史交易数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无效宣告程序被予以宣告无效,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礼物登记服务(为出售目的管理商品清单);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鉴于引证商标一有效与否对本案结论并无实质性影响,故对其与申请商标之间是否存在权利冲突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蕾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