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22881174号“海欣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199号
申请人: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众韬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州海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09日对第22881174号“海欣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第6393486号“海欣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使用在“鱼制食品”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是事实上的驰名商标。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完全相同,两商标共存,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争议商标产品是申请人的系列产品,若被申请人提供的产品出现瑕疵,不可避免对申请人权利造成损害,贬损申请人“海欣及图”商标的市场声誉,必然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对公平的竞争环境、稳定的市场秩序产生恶劣的影响。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光盘扫描件):
1、申请人及关联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自主厂房产权等资产证明文件;
3、申请人企业、工厂、产品及包装照片;
4、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推荐函、原料产品供应商及经销商评价函、企业及其商标荣誉证书;
5、网络店铺销售截图;
6、2011年至2018年广告专项审计报告、广告合同、发票及广告资料、参加展会发票及照片;
7、超市供销合同、经销商合同书、销售发票;
8、2011年至2018年纳税证明、财务审计报告;
9、产品检测报告、申请人参与制定的行业标准证明;
10、引证商标及其他申请人注册商标档案信息、企业商标管理制度、申请人商标侵权案件司法文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2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2月28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5类家务服务、社交陪伴、临时照料宠物、个人服装搭配咨询、服装出租、举行葬礼、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在线社交网络服务、交友服务、保险箱出租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2月27日。
2、引证商标由福建腾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11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9年10月28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9类猪肉食品、鱼制食品、水产罐头、油炸土豆片、速冻方便菜肴、蛋粉、牛奶制品、食用油脂、熟制豆、豆腐制品商品上。2013年10月11日,经名义变更,现商标注册人为申请人。商标专用期至2019年10月27日。至本案审理时,其注册期满,现处于续展宽展期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我局根据申请人的评审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审理如下: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的主张。本案中,虽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引证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鱼制食品商品上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但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社交陪伴等服务与引证商标赖以知名的鱼制食品商品关联度较弱,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从而致使申请人利益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