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1532207 - 商评字[2020]第0000042799号 - 申请人:深圳市创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153220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2799号

       

      申请人:深圳市创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5322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能够与其他商标相区别。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7479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430029号“DOZEN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整体构成、外观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经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电子计算机;警报装置;铃(报警装置);计算机外部设备;工业操作遥控电器;电视摄像机;可视电话;荧光屏;考勤机”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计算机存储装置;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集成电路卡;网络通讯设备;摄像机;电视摄像机;避雷器;自动广告机;报警器;电子防盗装置”商品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图形视觉效果、设计创意以及构图要素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不易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共存在“避雷器”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复审的“互感器;电缆连接器;插头联接器;继电器(电);断路器;磁性材料和器件;磁线圈;电磁铁;光电传感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避雷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