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19537766号“MOBILE STRIKE”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196号
申请人:艾姆载德知识产权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大连迪瓦斯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2月14日对第19537766号“MOBILE STRIK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极高知名度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申请人是“MOBILE STRIKE”的真正所有人,争议商标的注册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被申请人还申请人了包括“雅漾/Avene”、“ARMIMI BLACK”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影响。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 与申请人相关的报道;
2. 申请人为游戏产品进行的广告宣传情况;
3. 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
4. 申请人游戏下载平台、移动推广数据分析、线上测试等证据;
5. 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情况;
6. 与申请人相关的决定书;
7. 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04月06日申请注册,该商标经过异议程序准予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18年10月14日第1619期《商标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
2. 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近四十件商标,其中包括:“雅漾”、“AVENE”、“ARMANI BLACK”、“阿里魅”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近似的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是否损害申请人在先商号权,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二、争议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三、争议商标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商标与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应不致使相关公众混淆而损害申请人的企业商号权益。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的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是对在类似商品上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条款。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为其使用在“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上的宣传推广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已在教育等服务上使用与“MOBILE STRIKE”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线游戏“MOBILE STRIKE”商标字母构成、排列顺序、呼叫完全相同,难谓巧合。依据查明的事实,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先后在第9类、第25类、第10类等多个类似别申请注册了近四十件商标。其中包括“雅漾”、“AVENE”、“ARMANI BLACK”、“阿里魅”商标等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该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复制、模仿他人知名品牌的意图。此种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且该商标注册使用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另,争议商标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李硙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