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国际注册第1238669号“Cronidu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502号
申请人:能源管理埃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238669号“Cronidu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正在向WIPO提交限定申请,排除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7836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第06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未重新限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Cronidur”与引证商标“CONIDUR”字母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机器铸件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筛滤薄钢板,特别是筛滤打孔薄钢板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06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继伟
孙红
李焱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