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狐俱乐部 ARCTIC FOX CLUB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6197250号“北极狐俱乐部 ARCTIC FOX

    CLUB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355号

       

      申请人:北极狐箱包(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97250号“北极狐俱乐部 ARCTIC FOX CLU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43863号“北极狐”商标、第21728978号“迷你狐 MINI FOX及图”商标、第35341557号“FJALLWAVAN KANOA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背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钱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认读部分“北极狐俱乐部”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文字“北极狐”,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张静
    孙萍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