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REA ”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7146249号“SOREA+”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84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美凯(大连)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辽宁新商政国际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石立宇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146249号“SORE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4671号决定,于2019年04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的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参展协议书、照片、预算方案;
      2.宣传册;
      3.开发合同;
      4.产片照片;
      5.网页截图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其中部分证据已在复审阶段提交,其余证据为:6.开发合同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存在瑕疵,不能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9年1月4日申请注册,2010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18年6月6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2015年6月6日至2018年6月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三年期间)内,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中参展协议、预算方案、证据3、6中的开发合同,均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和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且均无证据证明其已实际履行。证据2、4、5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均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刘盈盈
    高亚晶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