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26786388号“尚刻SHANGKE”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805号
申请人:程庆
受让人:厦门尚刻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佘胜开
申请人于2019年01月22日对第26786388号“尚刻SHANGK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1219564号“尚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引证商标经申请人的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抄袭和抢注,其注册和使用具有明显搭便车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明显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的侵犯。
3、被申请人在明知原申请人商标的情况下,仍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恶意。
4、争议商标的使用,会导致引证商标的显著性淡化,不仅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且会对广大消费者的利益造成损害。
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引证商标的商标注册信息复印件。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向受让人发送了《商标评审案件主体资格承继告知书》,受让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回文。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0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10月14日在第18类背包等商品上被核准注册。
2、引证商标由程庆于2016年9月6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11月7日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被核准注册。2019年10月13日,引证商标经核准转让给厦门尚刻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认为,2019年《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另,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我局已向引证商标的受让人发送《商标评审案件主体资格承继告知书》,但引证商标的受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回文,故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的主体已不适格。
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是对其在先商标的抄袭、抢注,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旨在禁止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等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此处的“其他不良影响”是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从消极甚至反面的角度,损害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及风俗习惯等。本案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手提包等商品上不会产生上述不良影响。因此,对申请人依据该条款提出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王钒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