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6282081号“TEZZE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2941号
申请人:盛春花
委托代理人:北京远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82081号“TEZZ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TEZZEN”整体中不易单独识别“ZEN”为“禅”之义,不致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故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