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4294355号“胶园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2938号
申请人: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海南融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94355号“胶园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参”字具有多重含义,申请商标为一整体,从申请商标的整体、发音及含义在指定商品上,不会误认为原料,申请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参”,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