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健”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6211558号“华健”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60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王波
      委托代理人:河北智力成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许瑶

      申请人因第6211558号“华健”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2807号决定,于2019年07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5年7月9日至2018年7月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在矫形用物品商品上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在矫形用物品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复审商标一直进行有效的商业使用和许可他人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矫形用物品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使用授权书;2.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3.广告制作合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所提交的发票以及授权证书系伪造,且缺乏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矫形用物品商品上进行真实有效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矫形用物品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发表质证意见如下:申请人从2010年至今都在使用“华健”商标,并授权给“河南力拓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法人陈霞使用该商标。陈霞于2011年3月15日注册了“河南力拓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双方都是以口头的方式授权使用该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矫形用物品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4.商标使用授权书。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7年08月9日申请注册,2010年0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矫形用物品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18年07月9日被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矫形用物品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矫形用物品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申请人许可河南力拓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因民事法律行为本着意思自治的原则,加之,申请人提交的产品销售合同、广告制作合同、增值税普通发票符合一般的交易习惯,故我局认定被授权人在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腹带、避孕套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腹带应用在医疗器械等领域,故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腹带可以归属于矫形用物品的范畴,故在矫形用物品商品上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矫形用物品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威
    胡钊铭
    曲红阳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