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7524992号“营垒厨卫 YING LEI Y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002号
申请人:李义杰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中兴达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24992号“营垒厨卫 YING LEI Y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73384号商标、第14573383号商标、第511519号商标、第691692号商标、第1457338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区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尚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