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28236095 - 商评字[2020]第0000044051号 - 申请人:伊川繁丰农业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28236095号“难得一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051号

       

      申请人:伊川繁丰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236095号“难得一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85748号商标、第22894080号商标、第2790523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呼叫及含义上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