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per Night Selfi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5583755号“Super Night Selfi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804号

       

      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83755号“Super Night Selfi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品销售情况、媒体宣传报道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Super Night Selfie”可译为“超级夜晚自拍”,使用在摄像机等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宋张明

    2020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