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605961 - 商评字[2020]第0000043757号 - 申请人:北京智能世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5605961号“智能世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757号

       

      申请人:北京智能世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晟十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5605961号“智能世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42057号商标、第1427547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二已经被撤销。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别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宋张明

    2020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