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5934245号“亨廷顿HRC FERTILIT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171号
申请人:HRC辅助生殖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立圣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34245号“亨廷顿HRC FERTILI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45931号“亨廷顿HEMTIND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054746A号“HRCFERTILITY”商标、第14410161号“HRCFERTILIT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申请人将对其提出撤销申请。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推广,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介绍;引证商标三流程状态。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在先商标。引证商标三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中被予以维持,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疗养院、美容服务、园艺”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养老院、美容院、风景布置”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可注册性。申请人称引证商标二、三是对申请人商标抢注的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胡振林
庞敏
2020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