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LERIA SELEC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国际注册第1435816号“GALERIA

    SELEC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8226号

       

      申请人:GALERIA KAUFHOF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35816号“GALERIA SELEC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7037074号“TOP SELECTION及图”商标、第26470761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含有“G”字头、“SELECTION”单词的商标已共存注册。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制冰机和设备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制冰机和设备、冷冻设备和装置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较为醒目且可独立识别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图形在构图特征、艺术表现手法及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含有较为醒目且可独立识别的外文“SELECTION”,在外文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所列举的案外商标获准注册的实例,因具体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在11类复审商品上被核准领土延伸保护至中国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生茂
    张丽娜

    2020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