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国际注册第1435816号“GALERIA
SELEC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8216号
申请人:GALERIA KAUFHOF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35816号“GALERIA SELEC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2167462号“Selection及图”商标、第17037074号“TOP SELECTION及图”商标、第19079715号“SELEX Selection及图”商标、第9877448号“DESIG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和三已共存注册。其他含有“G”字头、“Selection”单词的商标已共存注册。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三、四提出撤三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核准申请商标在第2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四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本案并无暂缓审理的必要。除本案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外,驳回决定中还引证了第105641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属别类的塑像,小雕像,标志物和艺术品”、加工和半加工的玻璃(非特定用途)、陶瓷蛋、陶瓷野兔、“瓷、陶瓷、陶土或玻璃制装饰蛋”、“瓷、陶瓷、陶土或玻璃制圣诞花”、“瓷、陶瓷、陶图或玻璃制圣诞小雕像”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刷子、化妆和盥洗室器具以及浴室用品、咖啡壶、用于处理宠物粪便的纸板铲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刷子、化妆用具、咖啡具、家养宠物窝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含有较为醒目且可独立识别的外文“SELECTION”,他们在外文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中较为醒目且可独立识别的图形在构图特征、艺术表现手法及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在刷子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引证商标一和三以及申请人所列举的案外商标获准注册的实例,因具体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在21类复审商品上被核准领土延伸保护至中国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1类“不属别类的塑像,小雕像,标志物和艺术品”、加工和半加工的玻璃(非特定用途)、陶瓷蛋、陶瓷野兔、“瓷、陶瓷、陶土或玻璃制装饰蛋”、“瓷、陶瓷、陶土或玻璃制圣诞花”、“瓷、陶瓷、陶图或玻璃制圣诞小雕像”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1类刷子等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生茂
张丽娜
2020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