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7015262号“醛佳福QUANJIAF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181号
申请人:广州醛佳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保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15262号“醛佳福QUANJIAF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文字“醛”,使用在指定的第5类“净化剂”等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胡振林
庞敏
2020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