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秘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1868482号“共秘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2410号

       

      申请人:北京共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868482号“共秘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源自申请人的字号,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共秘”并非是汉字的不规范使用,不会不良的社会影响,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已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获得注册,故申请商标亦应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申请商标文字“共秘”经一定艺术化处理,尚无充分理由认定其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