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乐田园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4075867号“喜乐田园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2412号

       

      申请人:安徽喜乐田园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75867号“喜乐田园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44452号“SHANHELE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793470号“荒老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 )、第23356419号“SE LA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3637072号“渭汭山深源 SHANSHEN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并不含有不规范汉字,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汉字经过一定艺术化处理,尚无充分理由认定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