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千潮玩 3000 TOYS.CN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5506044号“三千潮玩 3000 TOYS.CN 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981号

       

      申请人:大连宝华瑞泽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06044号“三千潮玩 3000 TOYS.CN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时所引证的第7624958号“潮玩 CHAO WAN及图”商标、第4488990号“3000”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存在巨大差别,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淘宝店铺网页截图。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商标专用期满,未申请续展注册。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员招收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人员招收指定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含有汉字“潮玩”,二者在汉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其余指定服务上,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的可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员招收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生茂
    张丽娜

    2020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