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辰XIANGCHE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3867000号“湘辰XIANGCHE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146号

       

      申请人:新疆湘辰钛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新疆品创信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67000号“湘辰XIANGCH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8871495号“湘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1513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6003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整体构成等方面有所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会计、寻找赞助、人事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部分“湘辰”与引证商标一“湘宸”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会计、寻找赞助、人事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袁靖涵
    吴彤

    2020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