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3335627号“古草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136号
申请人:温州市奇美美肤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35627号“古草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15100761号“古草坊GUCAOF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557646号“古草堂GUCAOT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本案审理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质检报告、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草本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及第15325404号“古草坊GRAF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部分“古草”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文字部分“古草坊”、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文字部分“古草堂”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袁靖涵
吴彤
2020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