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LTA BEAUTY COLLECT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6539896号“ULTA BEAUTY

    COLLECT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338号

       

      申请人:艾尔塔美容院、化妆品和香氛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39896号“ULTA BEAUTY COLLEC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ULTA BEAUTY”商标的真正权利人,在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171331A号“ULTA BEAU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就将“ULTA BEAUTY”商标进行宣传、使用,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申请人将对其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ULTA BEAUTY COLLECTION”与引证商标“ULTA BEAUTY”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市场营销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