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3321100号“METVITAL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337号
申请人:瓦尔特•玛丽亚•维尔福斯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21100号“METVIT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29044号“MET INJEA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565555号“M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文字“METVITAL”与引证商标一“MET INJEANS”、引证商标二“MET”相比较,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市场营销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