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5459402号“magic INK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127号
申请人:寺西化学工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59402号“magic IN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第1544869号“Magic及图”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该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袁靖涵
吴彤
2020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