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077342 - 商评字[2020]第0000041991号 - 申请人:株式会社最高先生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6077342号“MRMA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991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最高先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77342号“MRMA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77671号“MR.MAX”商标、第1801039号“MR.MAX”商标、第4692833号“MERMA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三商标信息、申请人百度查询结果及各大网络平台的介绍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商标专用期至2018年10月6日,其所有人未申请续展,该商标已丧失专用权,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 较为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苏打水用虹吸瓶;运动用饮水瓶;厨房用非电动碾磨器;糖碗;缸;餐具(刀、叉、匙除外);家用托盘;水瓶;厨房容器;纸或塑料杯;饭盒;煎锅;家用非电动榨水果器;烤架(烹饪用具);家用手动研磨机;厨房用具;饮用器皿;酒具(托盘);酒具;茶托;茶壶;非电咖啡过滤器;非电咖啡渗滤壶;盆(碗);瓶;水果杯;调味品套瓶;家用器皿;纸盘;家用纸托盘;色拉碗;盐瓶;碟;饮水玻璃杯;单柄大酒杯;胡桃钳;啤酒杯;茶叶罐;茶具(餐具);手动磨咖啡器;非电咖啡壶;饮用吸管;盆(容器);调味瓶;午餐盒;面包屑盘;蛋杯;胡椒瓶;家用或厨房用容器;成套杯、碗、碟;汤碗;杯;盘;糖果盒;一次性盘子;厨房用切菜板;切面包板;装备齐全的野餐篮(包括盘、碟);筷子;炒勺;日用瓷器(包括盆、碗、盘、壶、餐具、缸、坛、罐);冰淇淋挖勺;葡萄酒醒酒器;上菜勺;厨房用刮板;涂油匙(厨房用具);方糖钳;电动牙刷替换头;牙刷盒;刷子;马桶刷;动物用梳;水桶;牙刷;马梳;指甲刷;鞋刷;擦洗刷;洗餐具刷;电动牙刷;涂油刷;专用化妆包;牙签盒;牙线;梳妆海绵;眉刷;喷香水器;眼影刷;睫毛刷;保温瓶;隔热容器;冷却容器(冰桶);制冰和冷饮的金属容器;保温袋;茶壶保暖套;牙签;化妆用具;粉扑;随身携带的粉饼盒;修面刷;颊刷;食物保温容器;饮料隔热容器;冷藏瓶;冰块模;暖水瓶;暖水瓶壳;非电便携式冷藏箱;化妆刷;可重复使用的冰块;冷却食物和饮料用冷却包;美甲用泡沫材料制分趾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巾盒;鞋撑具;洗衣用晾衣架;非纸制花盆套;婴儿浴盆(便携式);衣夹;毛巾架和毛巾挂环;窗台花箱;肥皂盒;脱靴器;家用细筛;熨衣板套(成形的);煤渣用筛(家用器皿);筛(家用器具);洗涤桶;熨斗架;肥皂分配器;靴楦(撑具);花盆;熨衣板;花瓶;便壶;垃圾桶;纽扣钩;存钱罐;烛环;蜡烛架(烛台);卫生纸架;搓衣板;洒水器;鞋拔;衣服撑架;盥洗室器具;拖把脱水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纸巾盒;鞋撑具;洗衣用晾衣架;非纸制花盆套;婴儿浴盆(便携式);衣夹;毛巾架和毛巾挂环;窗台花箱;肥皂盒;脱靴器;家用细筛;熨衣板套(成形的);煤渣用筛(家用器皿);筛(家用器具);洗涤桶;熨斗架;肥皂分配器;靴楦(撑具);花盆;熨衣板;花瓶;便壶;垃圾桶;纽扣钩;存钱罐;烛环;蜡烛架(烛台);卫生纸架;搓衣板;洒水器;鞋拔;衣服撑架;盥洗室器具;拖把脱水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