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6277310号“旭睿科技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116号
申请人:山东旭睿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拉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77310号“旭睿科技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0735864号“旭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034197号“X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及整体构成等方面有所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该项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部分“旭睿科技”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旭睿”,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企业迁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袁靖涵
吴彤
2020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