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 能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5159681号“正+能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331号

       

      申请人:界首市德发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赢标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59681号“正+能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12789号“正能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059245号“正能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518336号“七食祥 定制酒·精品茶 河北正能量酒水贸易有限公司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5103327号“正能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3145197号“八闽正能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已无效。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确定后再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和引证商标一至五的档案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四、五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上述驳回通知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一、二处于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上述两商标为在先有效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四、五已不存在,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冲突。
      申请商标“正+能量”与引证商标一中显著标识文字“正能量”、引证商标二“正能量”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巧克力抹酱、巧克力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甜食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