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5357726号“万国建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329号
申请人:山西万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恩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57726号“万国建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56613号“万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150761号“万国中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127168号“万国车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643222号“万国车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同时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万国建工”与引证商标一“万国”、引证商标二“万国中心”、引证商标三中显著标识文字“万国车业”、引证商标四“万国车艺”相比较,均含“万国”文字,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信息、防锈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汽车、卡车、公共汽车、车辆底盘和陆地车辆引擎的维修和保养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建筑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家具保养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车辆保养和修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