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27331405号“大海一对一”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246987号重审第0000000894号
申请人:北京世纪好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246987号《关于第27331405号“大海一对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235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第357053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信息传送、移动电话通讯”等服务上被撤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无线电广播、新闻社、有线电视”服务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近似商标。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在“信息传送、移动电话通讯、计算机辅助信息与图像传输、电讯信息、电子邮件、电信信息、电讯路由节点服务”服务上的撤销公告发布于2019年5月27日第1649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上,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第425570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该商标已失效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无线电广播、新闻社、有线电视”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商标并存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畅
朱玥
何旭卓
2020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