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6297711号“百钻”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2897号
申请人: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97711号“百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53971号“百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权利冲突已经不存在,故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刘琳琳
2020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