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5643693号“VITA FED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325号
申请人:维塔菲德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43693号“VITA FED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过其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28191号“VITA FE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其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业登记证明、申请人官网信息、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信息、谷歌翻译、百度对“VITA”和“FEDE”的翻译、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处于我局无效宣告程序中,其为在先有效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VITA FEDE”与引证商标“VITA FEDE”文字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