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156615 - 商评字[2020]第0000041996号 - 申请人:呼和浩特市思诚商贸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615661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996号

       

      申请人:呼和浩特市思诚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尤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566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480262号“扎雅嘎”商标、第31253140号“乌达巴拉制衣 WU DA BA LA MONGOLIAN DRE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呼叫及含义、引证商标一、二内蒙文字呼叫及含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驳回,已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