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分六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6044140号“六分六秒”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995号

       

      申请人:北京店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44140号“六分六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尚无充分理由认定申请商标文字“六分六秒”指定使用在提供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讯联接服务等服务上缺乏显著性,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