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29440593号“试题与研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2504号
申请人:《中学生学习报》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省隆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440593号“试题与研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申请人经国家出版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出版许可证上显示的名称相同。申请人在“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商品上已对申请商标进行了长期大量的使用,已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试题研究”商标注册信息、商标许可使用证明、申请人营业执照;2、期刊出版资质证明;3、申请人及其刊物所获荣誉证据;4、期刊印刷、发行的相关合同及发票;5、期刊实物图片、电子期刊目录; 6、申请人参展证据、网络宣传证据;7、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注册信息等。
经复审查明:
1、鉴于申请人仅针对申请商标在“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商品上申请复审,因此,我局针对申请商标在除前述四项商品以外的其余指定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本案审理范围限于“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
2、经查,申请人原法定代表人马五胜曾经在第16类期刊等商品上拥有第1449576号、第3773640号“试题研究”注册商标,并将其许可给申请人使用,后前述两商标分别因期满未续展、被案外人提出撤销而失效。
3、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试题研究》、《试题与研究》分别于1988年、2013年获得国家出版行政部门许可公开出版发行,其国内统一刊号分别为CN41-1115和CN 41-1368/G4。申请人在证据4至6中提交了与上述期刊印刷、发行相关的大量合同及发票以及自1992年以来历年的期刊实物图片、电子期刊目录和上述期刊参加展会、进行网络宣传推广的证据;此外,证据3显示,《试题研究》获得河南省科学技术厅颁发的2002年第五届河南省优秀科技期刊二等奖,《试题与研究》于2011年被评为河南省“一级期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试题与研究”对于复审商品的内容等特点具有一定描述性。但是,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以及我局查明事实可以证明,至本案审理时,《试题研究》、《试题与研究》作为经国家出版行政部门许可公开出版发行的教育类期刊,经过长达三十年的出版发行,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试题与研究”在期刊商品上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取得了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综上,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在“期刊、杂志(期刊)”复审商品上的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复审商标在“报纸、新闻刊物”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期刊、杂志(期刊)”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报纸、新闻刊物”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