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CO VARIETY TEA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4669364号“COCO VARIETY TEA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7587号

       

      申请人:吴雁德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69364号“COCO VARIETY TEA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07581号“COCO city及图”商标、第6546281号“椰树”商标、第6315595号“VARIETY”商标、第5050188号“COCO park及图”商标、第15671723号“COCO  G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音、形、义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据此,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虽经设计,但由申请人理由可知,申请商标应当被识别为拉丁字母组合“COCO VARIETY TEAM”,其主要认读部分“COCO”与引证商标一、四、五主要认读部分“COCO”构成相近、其含义与引证商标二汉字“椰树”含义相同;其独立认读部分“VARIETY”与引证商标三“VARIETY”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李佳洁
    刘浩

    2020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