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6358154号“皖派装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7622号
申请人:内蒙古金皖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标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58154号“皖派装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核心词汇为“皖派”,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未违反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皖派装饰”,将其使用在指定的室内装饰设计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风格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李佳洁
刘浩
2020年03月16日